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2026试行全国施行:12月1日前的电煤75/80双比例、跨省跨区全额签约与六类追责情形拆解

12月1日是本年度规章生效最密集的一天:国务院令847号《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令第37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0号配套清单、发改委2026年第49号令《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本文要拆解的发改委2026年第50号令《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这份文件2026年10月15日经发改委第3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9日由郑栅洁主任签署公布,10月23日挂网,全文6章45条,与第49号令出自同一次委务会议、同日施行。它把运行了十几年的电煤中长期合同(业内称“长协”)机制,连同电力、天然气两类保供合同,第一次装进同一个部门规章的框架里。

对于制造业、发电、燃气、售电和大宗贸易企业,这份文件的价值不在“新给一笔钱”,而在把三类能源合同的应签名单、签约比例、价格机制、变更通道和追责情形全部白纸黑字化——过去这些内容散落在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发布的年度通知里,今年签什么价、明年按什么规则履约,企业要靠追文件来猜;12月1日之后,规则固定在45个条文里。本文逐类拆解三类合同的应签主体、比例红线与价格机制,并给出12月1日前的分主体动作清单。

一、文件定位:从“年度发文”到部门规章的升格

先厘清这份文件在制度谱系里的位置。电煤中长期合同制度从2016年前后逐步成形,此后每年的签约比例、履约率要求、价格机制都以发改委运行局年度通知的形式出现:2022年方案要求发电企业用煤足额签订,煤企按自有资源量的一定比例承担保供任务,港口价执行“基准价+浮动价”;2026年度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方案则维持了“煤企按自有资源量75%、电厂按签约需求量80%”的双比例,并要求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不低于90%、全年原则上不低于90%。这些数字过去是“政策口径”,12月1日之后变成了“法定口径”——第50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把签约总量匹配、资源足额落实、月度均衡履约写进了规章正文。

立法依据一栏值得注意: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部上位法并列,而“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把“十五五”定性为能源安全的“安全风险叠加演变期”,这解释了为什么这份文件选择在这个时点把保供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条款”。

两个细节留个悬念:一是标题里的“试行”二字与正文通篇没有设置有效期,按2026年6月以后施行的规章备案审查口径,“试行”规章同样自施行日起具有完整拘束力,企业不要抱“先看看再说”的侥幸;二是办法对三类合同的签约比例大量使用“一定比例”“有关要求”这类授权表述,具体数字仍由年度方案和省级主管部门落地——也就是说,年度通知没有被废除,而是降格为规章之下的执行细则。判断某个比例对自己是否构成硬约束,要先看办法条文,再核当年年度方案。

二、电煤:应签名单收窄、双比例红线与价格双轨

谁必须签:第8条的应签清单

第8条给出了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的应签名单。供应方一栏是“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及其关联的煤炭销售企业等”——“在产”二字把停产、停产整顿矿井排除在应签名单之外,但已经排产的复产计划会被视为资源落实能力的组成部分。需求方一栏是“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和承担民生供电供暖任务的燃煤发电供热企业,及其关联的燃料采购企业等”,同时鼓励集中供暖区域的民生燃煤供暖企业主动与供应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这个名单比2022年口径更精确:不是“所有电厂”都必须签,非统调的自备电厂、不承担民生供暖任务的燃煤自备机组不在强制名单内;反过来,承担民生供电供暖任务的燃煤热电联产企业无论是否统调,都在应签之列。煤化工、建材等工业用煤大户同样不在强制名单——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保的是“电煤”,第7条定义为煤炭购销合同,这是判断自己是否受约束的第一道分界线。

签多少:75%与80%的双比例,以及给新能源留的口子

签约量要求在办法里表述为“比例性要求”(第10条),具体数字由年度方案确定。2026年度执行口径是:煤炭企业签订的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总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75%;发电企业合同签订量原则上不低于签约需求量的80%,且年度方案特别写明“应充分结合新能源替代等因素合理确定”——这半句话是2026年新加的弹性条款,在新能源装机高渗透、火电利用小时数逐年下移的背景下,给了发电侧核减签约量一个正式理由,但“原则上不低于80%”的底线没有松动。

  • 煤炭企业:按2026年产量口径,自有资源量的75%必须优先保障长协,未签约的剩余资源(第11条)才能用于应急保供、煤炭储备或市场化销售;
  • 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80%为底线,因新能源替代申请核减的,要留存利用小时数、替代电量测算等佐证;
  • 履约三道线: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不低于90%、全年原则上不低于90%,第14条同时要求“月度履约量总体保持均衡稳定”——把全年履约率做平的“前松后紧”打法在规章层面已经失效。

怎么定价:港口“基准价+浮动价”与产地月度调整双轨

第12条确立了价格双轨:以港口价格计算的合同按“基准价+浮动价”机制签订;以产地价格计算的合同应当建立价格月度调整机制。这正是2026年度电煤长协方案的规章化。2026年新引入的坑口长协定价机制变化值得煤企与电厂的商务团队逐条核对:山西、陕西、蒙西、蒙东四大产区的出矿环节浮动价,改为由中价产地动力煤价格指数、中电联CECI产地指数、国煤直达动力煤价格指数、CCTD产地动力煤价格指数综合确定,每月数值由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按月测算发布——四大产区坑口长协定价机制首次与港口公式对齐。落地价格方面,2026年产地长协执行央企670元/吨、地方700元/吨的水平,处于各地合理区间内、较区间上限折价5%以内,与现货价格形成阶段性倒挂,这也是部分下游用户“弃长协买现货”的价差来源。

第14条的后半句是全年最需要警惕的禁止性条款:“严禁倒卖、转卖、套取、挪用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项下的煤炭资源”。结合第39条第(五)项把该行为列为追责情形,倒卖长协煤不再是单纯的合同违约,而是可以直接触发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乃至按法律法规追责的违规行为。贸易企业尤其注意:第9条允许通过煤炭贸易企业等第三方签订合同,但前提是“供需双方直接签订确实存在困难”,且地方保供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靠长协资源做转手生意的模式,在12月1日之后合规成本陡增。

三、电力:跨省跨区全额签约是硬约束,省内比例弹性化

跨省跨区:第20条的“全额签约”

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按交易范围分为跨省跨区合同和省内合同两类(第17条)。第20条是全文口径最硬的一条:“对于涉及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跨省跨区电量,应当通过1年及以上合同全额签约。”注意限定语是“涉及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跨省跨区电量”——白鹤滩、沙戈荒大基地等国家级通道适用全额签约,省间互济、临时交易不在此列,市场机制的口子仍然留着。

这条硬约束对应的盘子不小:2025年全国跨省跨区交易电量1592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6%,创历史最高水平,增速比全国市场交易电量平均增速高出4.2个百分点;迎峰度夏期间“三北”地区跨区外送通道高峰时段全部满送,全国跨区通道最大实际送电功率达1.51亿千瓦。第21条还把价格机制前置到项目核准之前——“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跨省跨区送电项目核准前,送电方与受电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原则,协商形成送电价格机制”。对在谈的沙戈荒基地外送项目而言,送受电双方的价格博弈从此有了规章层面的时点要求:核准之前必须谈定机制,不能先核准、再无限期挂账。

省内:比例交给省级统筹,但明确否定了“固定价拉郎配”

省内合同的要求比跨省跨区柔和。第23条要求签约量“达到供需双方上一年度发(用)电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保供部门根据电力供需形势、电源出力可靠性、新能源消纳需要、电力用户用电特性统筹确定——全国不再统一划线,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企业仍须让中长期合同比例达到能源保供要求。这份弹性有充分的现实基础:2025年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电量6639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4%,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64.0%,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其中中长期交易电量63522亿千瓦时、现货2872亿千瓦时,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经营主体已突破100万家。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加省级现货基本全覆盖之后,比例管理从“一刀切”转向“分类管”是顺势之举。

第24条有一句容易被忽略但分量很重的话:“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办法鼓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建立与市场供需、用户承受力、发电燃料成本关联的价格浮动机制——这句话直接封住了部分地方在签约季强制发电企业与用户签固定价合同的路径,售电公司和批发市场用户在遭遇地方强制固定价时,第一次有了规章层面的抗辩依据。

偏差怎么办:第26条的合同转让出口

中长期合同最大的实操痛点是电量偏差。第26条给出了正规出口:在切实履行保供责任的前提下,经各方协商一致,供应方、需求方均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将未履行的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相关权责一并转让,或允许供应方采购其他主体电量履约;鼓励在长期送电协议中事先明确合同调整机制。对因为生产计划调整、检修窗口变化导致月度电量偏差的电力用户,这条把过去灰色地带的“转月”“转让”操作阳光化,但注意两个前置:协商一致、履行保供责任——单方面甩量的风险没有消失。

四、天然气:民生全额覆盖、门站价两分法与调峰价格

分类签约量:民生用气“全额覆盖”

天然气合同的签约量管理按用气性质分两类(第31条):负有民生用气保供责任的需求方与供应方签订的合同气量,应当全额覆盖其负责保供区域的民生用气需求量;非民生用气合同气量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协商。办法第31条给出了民生用气的封闭定义: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的生活及采暖用气,集中供热企业的供暖用气,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车辆用气,以及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其他基本民生用途用气。

这个盘子在2025年的实际规模是:全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4265.5亿立方米(同比+0.1%),其中国内产量2619亿立方米(同比+6.2%,连续多年增产超百亿立方米),进口量12787万吨折合约1765亿立方米(同比-2.8%),对外依存度降至41.3%。分领域看,城市燃气约1450亿立方米、工业用气约1740亿立方米、燃气发电约780亿立方米、化工用气约295.5亿立方米。民生用气“全额覆盖”叠加非民生自主协商,意味着工商业用户与燃气企业的议价空间被制度性区隔开来——民生价稳、非民生价活,工商业用户在合同谈判中面对的将是一个明确两分的定价体系。

价格:门站价两分法与供暖季调峰价格

第32条要求供应方简化供气合同中的门站价格分类,“原则上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供暖季可在市场调节价项下增加调峰价格”,并配了两条硬规则:不得按市场调节价销售政府指导价资源;合同签订前应当就供气价格方案征求需求方意见,价格变动的应当说明原因。两分法把过去部分气源企业“一合同多价格科目”的模糊操作压回两栏——工商业用户核对自己合同的门站价科目时,凡发现政府指导价资源按市场调节价结算的,12月1日之后可以直接援引本条主张调整。

可中断气量合同化:地方不得干预

第34条是给工业用户的一颗定心丸:“鼓励供需双方通过合同条款约定非居民可中断气量,对于已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的非居民可中断气量,相关地方不得干预供需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过去供暖季“先压非民生”往往靠行政通知逐级压减,工业用户的可中断安排没有合同地位;今后,写进合同的可中断气量就是双方的意思自治范围,地方行政干预被明文排除。同时该条要求合同设置权责对等的约束条款与特殊情形下的豁免条款,并通过合同条款约定调峰责任划分——用气大户签合同时,调峰责任、豁免情形、可中断气量三件事应当在文本里一次谈清。

五、追责与激励:六类情形、信用惩戒与四项挂钩

第五章的罚则结构值得与近年其他规章对照:全文没有出现一个罚款数额,而是采用“责令改正+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责”的行政路径。第39条列了能源供需双方的六类追责情形:

  • 未按时完成合同签订的;
  • 不符合签约量相关要求的;
  • 不符合价格机制相关要求的;
  • 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
  • 倒卖、转卖、套取、挪用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项下煤炭资源的;
  • 未按办法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38条给政府部门的六类情形中,“未完成本地区煤源保障要求”“未落实跨省跨区和省内电量签约比例要求”“未足量落实本地区民生用气”三项,等于把签约率压力传导给了地方政府本身——这也是保供文件里少见的“双向问责”结构。第40条则把铁路运输企业、电网企业、天然气管网运营企业纳入追责范围,输送保障企业的服务义务第一次与合同主体义务在同一部规章里对齐。

真正的牙齿在第42条和第43条。第42条:签约履约情况“视情纳入相关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这与12月1日同日施行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一起,构成12月新规批次里信用工具的双线应用,长协失信记录一旦进入信用报告,影响的是全口径融资与投标,而不只是煤电生意。第43条的四项挂钩则反向激励:签约履约情况可作为“国有企业综合评价和考核、煤炭先进产能释放、跨省跨区送电安排、铁路运力保障”的重要参考——对煤炭央企和地方国企而言,长协履约率直接连着考核与产能核增;对发电集团,连着跨省跨区送电份额。

争议解决路径在第41条: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由县级以上保供部门协调、必要时发改委指导,也可直接诉讼或仲裁。行政协调不是诉讼前置程序,但考虑到长协纠纷的持续履约属性,协调通道的实用价值高于一纸判决。

六、分主体动作清单:12月1日前的六件事

煤炭生产企业

按75%自有资源量核对已签长协资源台账,缺口部分在年内补充签约;已落实但未签约的剩余资源,按第11条明确其应急保供或储备用途,留存资源落实证据;排查在手合同中是否存在转卖、借道第三方流转的资源安排,12月1日前清理完毕。

发电企业

复核签约量是否达到签约需求量的80%,拟援引新能源替代因素核减的,提前准备利用小时数与替代电量测算材料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备;建立月度履约率台账,按月度80%、季度90%、全年90%三道线倒排到厂;供热机组核对是否在“承担民生供电供暖任务”名单内,避免漏签。

售电公司与电力批发用户

查询所在省当年中长期签约比例要求,与在田合同电量逐月对表;梳理现货敞口,确认中长期比例达标;评估第26条转让通道——把可能的检修窗口、停产计划对应的电量缺口提前与交易机构沟通转让安排;遭遇地方强制固定价签约要求的,援引第24条书面提出异议。

燃气企业与工商业用户

按第30条排查存量合同到期日,到期前启动新合同谈判,未谈妥的先签临时供用气协议兜底,避免出现保供责任真空;逐项核对合同门站价科目,确认只保留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两类;工商业用户应主动在合同中约定非居民可中断气量、调峰责任划分与豁免条款,把供暖季的不确定性写进文本而不是留给行政通知。

三个常见误读

  • “试行”不等于可执行可不执行。第44条明确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规章与正式规章具有同等拘束力,且办法未设有效期;
  • “全额签约”仅针对涉及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跨省跨区电量,不是所有跨省跨区交易都必须1年及以上全额签约,省间互济和月度交易仍有空间;
  • “鼓励”条款不构成应签义务——集中供暖区域民生燃煤供暖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是“鼓励”而非“应当”,但一旦签约即纳入履约监管与追责范围。

把视野拉远一点:12月1日同日施行的这批规章——管对外投资的第49号令、管审计整改的第847号条例、管统计失信公示的第37号令、管网售工业产品的第110号令,加上本文的第50号令——共同勾勒出“十四五”收官之年政策的一个鲜明取向:把长期靠红头文件、年度通知、窗口指导运转的领域,逐个搬进部门规章的确定性框架。对企业而言,合规管理的时间轴要跟着换轨:过去每年追年度通知的节奏,从12月1日起要先问“规章怎么说”,再看“年度方案怎么定”。

延伸阅读:同日施行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拆解见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全国施行:三轨判定、中方投资额加数据口径与1‰至10‰罚则重排;审计条线的整改责任压实见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全国施行:12月1日前的整改责任压实、重大公共工程入圈与财政资金企业应对;信用惩戒的弹性公示机制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修订全国施行:12月1日起1至3年弹性公示、修复起点后移至满1年;信用记录修复的操作路径见企业信用管理与修复实操;用能侧的强度约束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行动方案2026全国实施:2030年五组量化指标、碳排放置换闸门与制造企业三年改造清单与工业碳排放双控;12月1日同批施行的网售产品义务见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清单2026年版12月1日全国同步施行:99种产品三分法、四项页面展示义务与平台核验的双5日时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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