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6日,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度江苏省科技创新券集中兑付的通知》,明确在常态化申领兑付之外,单独开辟一条”集中兑付”通道,专门解决企业购买了尚未入驻省创新券服务系统的服务单位所提供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却无法在常态化通道完成兑付的历史欠账。通知给出的企业端截止时间只有一个:2026年12月31日前在线提交申请兑付材料,逾期不再受理,也没有补报安排。
这份通知的分量不在”发钱”,而在”补漏”。江苏省科技创新券(下称”省创新券”)自2024年9月按《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范〔2024〕2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024年8月16日印发)重构后,支持对象已从”仅限在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到”省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兑付周期从按季缩短为按月,并在部分服务单位试点承诺制。制度跑顺之后,剩下的堵点就集中在服务供给侧——很多企业做检测、做分析、上机时,找的是高校实验室、医院中心实验室、行业检测机构,这些单位未必在系统内注册。集中兑付就是为这类”合同真实、服务真实、但服务方不在库”的支出发一次通行证。
一、先看清这是一条什么通道:常态化与集中兑付的分工
很多企业把两条通道混为一谈,结果在错误入口里反复提交、反复退回。二者的差别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常态化通道管”系统内服务单位”,集中兑付通道管”系统外服务单位”。
- 常态化通道:企业登录省创新券服务系统(https://yqgx.jssic.cn),在已入驻的服务单位目录中选择服务、完成服务确认,按月度节奏兑付。优点是流程短、确认快,部分试点单位还能实现”服务完成即兑付”。
- 集中兑付通道:服务单位未入驻系统时使用。企业仍需先在系统内注册并填写省创新券申领信息,再通过【线上集中兑付】入口上传全套材料,由省统筹中心集中审核、公示后拨付。服务单位本身也会由省统筹中心”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开展集中入库”。
这条通道的第二个功能容易被忽略:它实际上是一次服务单位入库的批量征集。通知第三条明确,拥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企业等单位,均可通过服务系统上传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你不只是在报销一笔检测费,还可以顺手把长期合作的实验室”拉进系统”,让2027年的同类支出走常态化月度兑付——这是本轮集中兑付的隐性红利。
二、五类支持对象与4亿元门槛:谁有资格领
通知划定的支持对象是”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并附加一条”原则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规模约束。在满足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具体覆盖五类企业:
1. 取得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注意”2026年度”和”入库登记编号”两个限定。2025年度的编号已失效,2026年度尚未取得编号的企业需要先完成评价入库。这条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年度节奏强相关,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入库规则与双重监管此前已作系统梳理,编号有效性是兑付前置条件,不是可选项。
2. 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以证书有效期为准,不看申报年度。2026年内证书到期且尚未完成重新认定的企业,在兑付审核时会直接卡在资格项上。高企批次的时间差直接影响兑付资格,例如厦门市第三批高企认定延期后的资格衔接所反映的正是这类”证书到期—重新认定—资格空窗”的典型问题。
3. 入驻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在孵创新创业企业
这一类不看营收规模,看入驻关系。实操中需要提供入驻合同或孵化协议,且协议期限应覆盖所申报服务发生的时段。
4. 支持期内县(市、区)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或合作的企业
“创办或合作”是并列关系,合作类企业需要提供人才计划立项文件与合作证明。这一类的退回率相对较高,问题多出在”人才计划层级”与”支持期是否仍在有效期内”两项。
5. 省科技副总任期内的合作企业
江苏省科技副总选派制度明确将”科技副总期内的合作企业”纳入省创新券支持对象范围,这是人才政策与创新券政策的直接接口。企业需提供服务副总选派文件或三方合作协议。
关于”4亿元以下”,通知用的是”原则上”三个字。这意味着它不是绝对的排除线,但审核时会被作为规模合理性判断依据。需要提示的是,此处的”中小企业”口径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行业分档并不完全等同——创新券以营业收入单一维度设阈,比划型标准更宽,不要因为自己按划型标准属于”中型偏上”就自我排除。
三、10万与14万、25%与35%:把三笔账算到小数点
支持标准是本轮政策最容易被算错的部分。通知原文: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苏北五市14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25%(苏北五市35%)。苏北五市为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
这里有两个叠加约束:一个是比例约束,一个是绝对额约束,两者取小。把两条线联立,可以解出一个非常实用的临界点:
- 非苏北地区:10万 ÷ 25% = 40万元。企业年度实际发生服务费低于40万元时,按25%实算;超过40万元,一律只给10万元。
- 苏北五市:14万 ÷ 35% = 40万元。临界点同样是40万元,低于按35%,高于封顶14万元。
三笔典型算例:
- 算例一(南京,非苏北):年度委托检测与分析服务实际发生48万元。48万×25%=12万元,超过10万上限,实得10万元,实际补助比例降至20.8%。
- 算例二(徐州,苏北):同样48万元。48万×35%=16.8万元,超过14万上限,实得14万元,实际比例29.2%。
- 算例三(无锡,非苏北):年度实际发生18万元。18万×25%=4.5万元,未触顶,全额按比例兑付。
三个必须记住的口径细节:第一,”一个年度内支持总额”是累加封顶,不是每笔合同各算各的25%,年内多笔服务必须合并计算;第二,计算基数是”实际发生金额“,即已开票、已付款、服务已完成的部分,合同金额未执行部分不能计入;第三,部分地区与省创新券存在省地联动安排(按书面联动协议执行),联动资金的叠加规则以属地科技部门口径为准,不能默认”省里给的之外地方还会再配一份”。
四、五类禁补情形:退回率最高的地方在这里
通知用列举方式明确了五类不属于支持范围的服务,这五条基本覆盖了实务中九成以上的退回原因。
1. 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强制检测,以及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大批量验货
这是最硬的一条。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检测报告”,而是这项服务是不是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为取得CCC认证、生产许可、环评监测而做的强制性检测,即使由高校实验室出具报告,也不能兑付。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边界,与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试点的支持逻辑是两套体系,不要互相套用。
2. 企业与服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三种情形任一命中即排除:直接股权关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股东对双方持股比例均达50%以上。这一条在集团内部实验室、关联检测公司场景中高频触发。
3. 服务与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
“直接相关”需要企业自己举证。委托检测一项与在研项目无关的常规产品性能,很难通过审核;反之,若检测指标直接对应研发项目的技术目标,通过率会显著提升。
4. 非企业直接购买,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
合同主体、发票主体、付款主体三者必须是申报企业本身。通过中介或代理机构”打包采购”再转开票的模式,属于典型排除情形。
5. 购买服务所支出经费来自财政资助资金
这一条是财政资金”不重复支持”原则的体现。若同一笔检测费已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或其他财政专项中列支,不得再用创新券兑付。实务做法是建立”资金来源台账”,在项目决算与创新券申报之间做交叉排除。
此外还有一条隐性时间约束:服务需在2026年度发生。跨年度框架合同必须按服务实际完成时间切分,2025年完成的部分不能计入本轮,2027年才执行的部分同样不能提前占用额度。
五、六件材料与三处高频退回点
集中兑付需要上传的材料共六类:服务合同、服务完成证明(检测报告等)、交易发票、银行流水、研发活动证明、服务单位资质能力证明。这套组合的设计意图很清楚——用”合同—成果—票据—资金—研发关联—供方资质”六个维度交叉验证交易真实性。
退回点一:三流不一致
合同金额、发票金额、银行流水金额三者必须能对上。常见问题是合同含税价与发票不含税价直接对比导致差额、分期付款只上传首期流水、以及集团统一付款导致付款方与合同主体不一致。建议单独做一张”三流对照表”,把每份合同的合同额、开票额、实付额、服务完成日期并列,审核时一目了然。
退回点二:研发活动证明写成了产品说明书
研发活动证明的作用是建立”这项服务—这个研发项目—这项技术创新”的链条,而不是证明产品性能有多好。有效的写法包含四项要素:研发项目立项决议或计划书、项目技术目标与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次检测/分析在项目中的具体用途(如验证某项工艺参数、获取某类材料表征数据)、以及服务结果如何回填到项目结论。空泛地写”用于提升产品质量”通常不支持通过。
退回点三:服务单位资质材料缺失
由于集中兑付面向的是未入驻系统的服务单位,供方资质必须由企业代为举证。有效材料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高校院所的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入网证明等,且资质范围应覆盖所购服务的具体项目。资质范围与服务内容不匹配,是集中兑付通道相对常态化通道多出来的一道坎。
六、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企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衔接
创新券补助到账后如何入账,直接决定后续两年的税务口径,这是本文最需要提醒的一段。
按现行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存在两条处理路径,且两条路径的税收结果不同: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需同时满足专项用途文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三项条件),则该笔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得计算加计扣除;若计入应税收入(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对应研发支出可正常享受加计扣除。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在高企15%税率下,两条路径的结果基本中性:10万元补助若作不征税收入,免税10万元但损失10万元加计扣除带来的1.5万元税盾;若作应税收入,缴税1.5万元但保留1.5万元税盾。真正的差别在核算成本与资料合规——不征税收入需要单独核算和资金管理办法支撑,应税收入处理则简单得多。中小企业普遍选择后者,但一旦选择就必须保持账务、辅助账、申报表三处一致。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口径。高企认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归集,与加计扣除的”净额”口径可能产生差异。若创新券补助冲减了研发费用,而高企申报仍按总额归集,两套数据就会出现缺口。稳妥做法是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分列”实际发生额””财政补助冲减额””加计扣除基数”三栏,确保高企申报、加计扣除申报、创新券兑付三处口径可追溯、可解释。
七、12月31日前的倒排时间表
从今天到关网还有不到两个月,但真正可用的准备期更短。建议按四段倒排:
- 11月5日—11月15日:盘点与筛选。拉出2026年1—10月全部检测、分析、上机、共享服务合同台账,逐份标注服务单位名称;登录 yqgx.jssic.cn 检索该单位是否已在服务系统目录内。系统内的走常态化月度兑付,系统外的进入集中兑付清单。同步核对五类支持对象资格凭证(科小编号、高企证书、入驻协议、人才计划文件、科技副总选派文件)的有效期。
- 11月15日—11月30日:注册、申领与供方入库。完成系统注册,在线填写省创新券申领信息;对未入驻的服务单位,提交CMA/CNAS证书及资质范围页,配合省统筹中心完成集中入库。这一步最容易低估耗时,资质核验通常需要一到两周。
- 12月1日—12月20日:材料成册与三流比对。六类材料逐份归集,补齐缺失发票与银行流水,完成研发活动证明的撰写与盖章。建议在此阶段做一次内部预审,重点检查关联关系、财政资金重复列支、服务发生年度三项硬约束。
- 12月20日—12月31日:提交与跟踪。通过【线上集中兑付】入口一次性提交,留存受理编号与提交回执;关注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的兑付结果公示。截止日为12月31日,建议内部设定12月20日为实际提交线,避免年末系统拥堵与材料退回后无时间补正。
八、三类企业的差异化策略
科技型中小企业:先把编号拿到,再谈兑付
编号是本轮的第一道门槛。尚未入库的企业应先完成2026年度评价入库,再提交兑付材料;两者可以并行推进,但兑付审核时必须已取得编号。
高新技术企业:注意证书有效期与研发费用归集一致性
高企资格既决定兑付资格,也决定税务处理的最优路径。建议由财务与研发部门联合确认:本年度已享受的加计扣除基数中,是否已包含拟申报创新券的这部分服务费。若已全额加计扣除,兑付后需要做纳税调整。
在孵企业与人才企业:把载体资源用足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本身的公共技术平台往往就在服务系统内,这类企业优先走常态化通道,兑付周期更短;确需外部服务的,再进入集中兑付。高端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支持逻辑在各省基本一致——补的是”用机”而不是”买机”,这一点在所有通道里都成立。
九、四个常见误区
- 把设备采购当服务购买。创新券补的是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服务,不是设备购置。买一台检测设备不能申请兑付,用别人的设备做检测可以。
- 以为可以跨年度合并计算。服务发生年度是硬约束,2025年的服务不能计入2026年度额度,2027年才完成的服务同样不能提前申报。
- 以为可以多头叠加。财政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笔支出在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奖补、创新券之间只能选一处列支。
- 以为按属地随意判断苏北。苏北五市为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不按服务发生地或服务单位所在地。
结语:一条通道,两种价值
对已经发生支出的企业,这是一次迟到但真实的现金回流,最高10万元(苏北14万元);对还没建立台账的企业,这更是一次强制体检——把全年零散的检测费、分析费、上机费归集成一本可追溯的账,顺带把长期合作的实验室推进系统。2027年起,同类支出就能按月度常态化兑付,不必再等集中通道。
真正的分水岭是12月31日。材料准备的核心从来不是”找发票”,而是证明这笔钱花得与研发直接相关、这个服务方有资质、这笔支出没有在其他财政渠道重复列支。把这三件事说清楚,10万元额度才算真正落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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