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读:2026科技副总驻企服务支出如何合规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宁夏税务2026年8月答复函要点与归集实操

核心提示:202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开发布《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4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成文日期2026年6月22日),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明确驻企服务期间相关研发支出可纳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建议作出明确答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科技副总””科创专员”驻企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件费用,可通过”人员人工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渠道归集并享受加计扣除。这是省级税务机关首次系统回应”柔性引才报酬能否加计扣除”这一困扰大量制造企业的实操问题。对正在聘请或计划聘请高校院所专家驻企攻关的企业,本文给出完整的合规归集路径与风险边界。

一、政策背景:柔性引才从”给补贴”走向”给税惠”

近年来,江苏、山东、湖北、宁夏等多个省份陆续实施”科技副总””科创专员”选派机制,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任技术副总或创新专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搭建研发体系。2026年,随着多地扩大选派规模、提高支持标准,”科技副总报酬能不能进研发费用”成为企业财务人员咨询的高频问题:一方面,科技副总多为高校在职教师,报酬支付方式多样;另一方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人员”的认定有严格口径,企业普遍拿不准。

宁夏税务局的答复函给出明确信号:驻企服务期间的相关研发支出,只要符合政策条件就可以归集加计。答复函同时点出两条关键归集通道:一是”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二是”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但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这一答复虽以个案函复形式发出,但其政策依据为全国统一的财税〔2015〕119号和40号公告,对全国企业具有普遍参考意义。

二、两条归集通道怎么选:直接攻关走”人员”,专家指导走”其他”

通道A:人员人工费用(不受10%限额约束)。40号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科技副总若以深度参与者的身份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参与立项论证、制定技术方案、主导实验与中试、攻克关键技术难题——其劳务报酬可按”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全额参与加计扣除,不受10%限额影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入的,企业按协议支付给派遣企业、且由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同样属于可加计的外聘劳务费用。

通道B:其他相关费用(受10%限额约束)。若科技副总主要以专家身份列席指导、方案评审、技术把关,未深度嵌入具体研发项目,其报酬更宜归入”专家咨询费”,连同差旅费、会议费等计入其他相关费用。需要重点记住的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自2021年起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由”分项目分别计算”改为”全部研发项目统一计算”,即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不得超过(第1至5类可加计费用之和×10%÷(1-10%))。

判定核心只有一条:是否”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同一位专家两种角色并存时,应按实际工时占比拆分归集——直接研发工时对应的报酬进通道A,评审咨询工时对应的报酬进通道B。

三、算例与反例:合规省税151万元 vs 违规调减368万元

正面算例:某省级专精特新装备制造企业2026年与某高校签订劳务协议,聘请材料学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年报酬30万元,全年驻企160个工作日,其中128个工作日直接投入两个研发项目攻关(新配方开发与工艺参数优化),其余工时用于生产现场问题处理。企业按工时占比将24万元计入人员人工费用,6万元分摊至生产经营费用不得加计;另支付专家往返差旅、项目评审会议费共4万元,计入其他相关费用。当年企业第1至5类可加计费用合计6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600×10%÷(1-10%)=66.67万元,实际4万元未超限可全额加计。当年可加计扣除基数合计604万元,按25%税率可节税151万元,按高企15%税率也可节税90.6万元——一个科技副总岗位,合规操作即带来近百万元级税惠。

反面案例:据《中国税务报》2025年6月刊发的《五个典型案例 揭示企业常见操作误区》,某环保建材企业P公司将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工资薪金全额计入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并申报加计扣除。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查阅研发项目会议纪要、工作报告等资料,确认上述高管未实际参与研发讨论、决策,未提出技术见解或解决方案,结合工时记录判定其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最终调减加计扣除金额368万元。

启示:科技副总可以扣除,挂名高管不可以。有没有真实、可验证的研发参与记录,是报酬能否扣除的分水岭。

四、合规归集五步法与四问自查清单

五步法:第一步,签对协议——与专家个人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或通过劳务派遣企业签订,明确其岗位职责以直接研发为主;第二步,定对身份——在立项文件、研发人员名册中将其列为外聘研发人员,角色与40号公告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对应;第三步,记好工时——建立项目台账与考勤记录,专家同时承担生产经营管理或咨询指导的,按实际工时占比在研发与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部分不得加计;第四步,建好辅助账——按研发项目分设辅助账,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第五步,存足证据——劳务协议、支付流水、个税代扣凭证、会议纪要、技术方案、实验与中试记录、阶段性成果报告等资料至少留存10年。

四问自查:

一问身份:该专家是否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仅有立项审批权、签字权的挂名人员,其报酬不得计入人员人工费用。

二问归属:钱付给了谁?付给专家个人并签订劳务协议的,按劳务费用归集;付给其所在高校的横向课题经费,属于委托研发,应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且委托、合作研发合同应按规定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通过派遣公司支付的,走劳务派遣口径。同一笔支出只能走一条路,张冠李戴、重复扣除都是稽查重点。

三问分配:专家同时指导生产、参与管理的,工时记录与分配表做了吗?未做分配全额不得加计。

四问限额:计入其他相关费用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的10%红线测算了吗?超限额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五、与高企认定、人才政策协同的三个叠加效应

效应一:183天口径别混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设183天门槛,核心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工时记录”;而高企认定(国科发火〔2016〕195号)口径下,科技人员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须累计实际工作时间183天以上方可计入人员占比统计。企业若计划将科技副总计入高企研发人员比例,务必先核算其全年驻企天数——不足183天的,费用照常加计扣除,但不要计入高企人员占比,避免申报数据矛盾。

效应二:人才政策奖补可叠加。多地对入选”科技副总”计划的专家本人及接收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或引才奖励,与加计扣除税惠互不冲突,可叠加享受(具体以当地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

效应三:高校研发规范反哺企业合规。科技副总通常带来高校体系化的实验记录、技术报告管理习惯,恰好补齐中小企业研发过程留痕短板——在高企抽查比例升至20%—3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趋严的当下,规范的过程记录就是最有力的自证材料。

六、结论与建议

从宁夏税务2026年答复函可见,监管部门的态度清晰而务实:柔性引才的研发投入,真实合规即可享受税惠;但身份、协议、工时、辅助账、证据链,五者缺一不可。对广大中小企业而言,”科技副总”不仅是技术攻关的加速器,更是研发管理体系升级的契机——以一名专家的引入倒逼立项、工时、归集、留痕全流程规范化,才能真正把政策红利落袋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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